陕学位办〔2007〕52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工作的意见(试行稿)》(陕学位〔2004〕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2008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严格执行《意见》。 二、凡经教育部正式批准建立,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于2008年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且符合《意见》中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标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可在2008年申请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三、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经正式批准的本科专业,于2008年有应届本科毕业生,且符合《意见》中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标准的,可在2008年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四、申报材料报送时间: (一)拟申请新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请于2008年2月底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公室。 材料内容: 1.《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 2.《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 3.《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汇总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4. 各项管理、考核制度、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各一式两份。 (二)已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高等学校,请于2008年2月底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学位办公室。 材料内容: 1.《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申报表》(附件2)一式两份; 2.《申请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汇总表》(附件3)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3. 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及本科专业批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各一式两份。 陕学位〔2004〕2号文件及附件可登录省学位办网站http://xwb.shaanxi.gov.cn学位管理栏目下载。 五、规范和严格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对于促进学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有关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申报工作。要以授权审核申报工作为契机,通过全面自查和总结,认真组织申报材料,促进本单位、本学科专业建设。省学位办将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对于评审不合格的学科专业,不授予学士学位授予权。
教务处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