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
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作为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学院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备并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的资产活动,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二章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有或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院的(公共)财产。主要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具体包括:
(一)通过经费(包含预算经费、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等)形成,建立在学院账目上的资产;
(二)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
第五条 学院的资产一般分为教学科研类设备、实验仪器类设备、办公类设备及其他设备等。
(一)教学科研类设备包含用于课堂教学的电脑、教具等和用于科研工作的电脑、仪器、家具等;
(二)实验仪器类设备主要指用于实验中心建设的电脑、仪器、家具等等;
(三)办公类设备主要指用于日常办公的电脑、打印机、投影仪、家具等;
(四)其他设备主要包含创新创业类设备、文体设备、公共空间设备等。
第三章管理制度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实行产权管理与日常管理相分离的模式。
第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设在行政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学院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学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与学校职能部门的对接,按程序和权限审核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院资产配置,推动学院资产共享共用;
(五)组织实施对学院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六)接收管理捐赠资产。
学院设资产管理员1名,由实验中心副主任兼任,协助行政办公室具体落实资产管理的有关职责,统筹负责学院资产日常管理。
第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研究所、实验中心、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各自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具体管理,具体管理范围和职责如下:
(一)管理范围
研究所:负责本所(含所辖科研平台)办公设备的管理;负责本所(含所辖科研平台)教师教学科研类设备的管理。
实验中心:负责中心办公设备的管理;负责中心实验仪器类设备的管理。
行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含系、学科建设研究室)办公设备的管理;
其他设备的管理由行政办公室根据具体的职能划分和设备使用情况确定。
(二)管理职责
1.执行学院资产管理的各项办法、规定;
2.负责管理范围内的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保管等管理工作,杜绝闲置,合理调剂,提高使用效益,提出资产处置意见;
4.及时向学院报告资产使用情况。
第九条 学院研究所和实验中心资产管理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资产办理报销入账时,须有所长(主任)审核签字,确保设备按规定放置和使用,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实行共享共用的原则,教师个人(团队)购买,建立在学院账目上的科研类仪器设备,须统一放置在研究所实验室(笔记本、移动硬盘等便携式设备除外),教师个人(团队)拥有使用权,但不得占为己有,由所长统筹管理,制定具体的使用办法。
第四章经费来源与购置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购入按经费来源可分为:学科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类经费、实验经费、科研经费、课程建设类经费、发展经费等。
第十三条 根据经费来源,学院资产购置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入资产时,由团队负责人申报,研究所所长审核后报教授委员会论证(额度超过5万元时),经院长、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使用专业建设类经费购入时,由系主任申报,教学委员会论证(额度超过2万元时),经分管院长、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使用实验经费购入资产购入时,由实验中心主任申报,经分管副院长、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使用科研经费购入资产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研究所的发展规划决定;
(五)使用课程建设类经费购入资产时,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建设和研究所的实际情况决定;
(六)使用学院发展经费购入资产时,由各办公室负责人申报,经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实施;
(七)使用专业建设类经费或实验经费购置实验设备时,由系主任和实验中心主任共同申报,必须满足专业建设的需要,且具备了开设实验教学课程的使用条件;
(八)资产的购置程序必须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单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0 年 4 月 28 日